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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海外公司放香港设立营业地点,便须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XI部登记注册。  依据公司法例第341条,营业地点包括股份过户处或股份登记处,以及任何用作制造或储存任何货品的地方,但不包括海外公司不用作处任何产生法律义务的业务地点。

注册条件

  1. 海外公司须在香港设立营业地点后的一个月内向公司注册处登记
  2. 须提交下列文件及资料予公司注册处登记:-
    • 公司章程文件的核证副本,例如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、宪章和法规;
    • 董事、秘书及香港授权代表的资料
    • 公司在香港和注册成立地点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
    • 公司在注册成立地点的注册办事处地址
  3. 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等性质文件的核证副本;及
  4. 公司最近期帐目的核证副本。(如公司实质上为私人公司,且毋须向公众发表或透露帐目,便可豁免递交帐目存档。)
  5. 倘第2(a)(e)(f)段所载的海外公司文件所用的语文并非中文或英文,公司只须递交章程和最近期帐目经核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本存档;至于公司注册证书或同等性质文件,则须递交原文的核证副本、以及经核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本。
  6. 如有关文件并非正本,便须依据《公司(表格)规例》第3 7 条核证,译本则须依据该规例第6 7条核证,详情请參阅公司注册处对外通告第2/2007 号。

注册所需费用及时间

一般來說,海外公司登记证明书可在 22 个工作天发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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