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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海外公司放香港設立營業地點,便須根據香港公司法例第XI部登記註冊。  依據公司法例第341條,營業地點包括股份過戶處或股份登記處,以及任何用作製造或儲存任何貨品的地方,但不包括海外公司不用作處任何產生法律義務的業務地點。

註冊條件

  1. 海外公司須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後的一個月內向公司註冊處登記
  2. 須提交下列文件及資料予公司註冊處登記:-
    • 公司章程文件的核證副本,例如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、憲章和法規;
    • 董事、秘書及香港授權代表的資料
    • 公司在香港和註冊成立地點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
    • 公司在註冊成立地點的註冊辦事處地址
  3. 公司註冊證書或同等性質文件的核證副本;及
  4. 公司最近期帳目的核證副本。(如公司實質上為私人公司,且毋須向公眾發表或透露帳目,便可豁免遞交帳目存檔。)
  5. 倘第2(a)(e)(f)段所載的海外公司文件所用的語文並非中文或英文,公司只須遞交章程和最近期帳目經核證的中文或英文譯本存檔;至於公司註冊證書或同等性質文件,則須遞交原文的核證副本、以及經核證的中文或英文譯本。
  6. 如有關文件並非正本,便須依據《公司(表格)規例》第3 7 條核證,譯本則須依據該規例第6 7條核證,詳情請參閱公司註冊處對外通告第2/2007 號。

註冊所需費用及時間

一般來說,海外公司登記證明書可在 22 個工作天發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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